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哪几种?

2025-02-24 2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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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当事人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
  (3)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之合意,而且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

回答2: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日民法典为代表。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第三人。
意思主义的要点:(1)物权的设定与转移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形式主义:又称物权形式主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 ; 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物权合同+交付/登记(事实行为)=物权变动。
折衷主义:又称债权形式主义,以瑞士民法典为代表。物权变动只需要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不需要另有物权合意。所以其没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用简单的公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登记(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折衷主义的要点:(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 (2)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