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根据华民共宪合理使用土资源保证家建设必需土并妥善安置征单位群众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家进行经济、文化、防建设及兴办社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土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租或变相购、租农村社队土入股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我策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原则提高土利用率凡荒利用占用耕;凡劣利用占用良田尤其占用菜、园、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土
各区特别城市近郊口密集区都应按照土利用规划各项建设用严格加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减少新占土
第四条 家建设征用土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征社队干部群众应服家需要妨碍阻挠
第五条 征用土所权属于家用单位使用权
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必须符合家关土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要求防止土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
流、盐碱化、洪涝灾害环境污染造损失用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受害者给予相应补偿整治要求整治费、补偿费标准
由用单位、受害单位关单位县、市土管理机关主持协商决定达协议由县、市民政府决定;县、市民政府决定报级政府
决定能恢复耕种土作征处理按本条例规定审批权限由县、市民政府安排使用
征用土内与工农业产群众密切相关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用单位施工单位应民政府组织同关部门妥善处理擅自阻断或破坏;发阻断或破坏应加修复或建设相应工程设施
第七条 征用土程序:
、申请选址用单位持经批准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级主管机关关证明文件向拟征所县、市土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民政府审查同意进行选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应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数量补偿、安置案建设址选定由所县、市土管理机关组织用单位、征单位及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土面积补偿、安置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面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用单位持关批准文件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图向所县、市土管理机关式
申报建设用面积按本条例规定权限经县、市民政府审批核定土管理机关主持由用单位与征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征申请经批准由所县、市土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或期划拨土并督促征单位按移交土
第八条 征用土审批权限:
征用耕、园千亩其土万亩由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土由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口城市郊
区土由所市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区耕、园三亩林、草十亩其土二十亩由所县、市
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民政府批准述限额由县、市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放宽或缩县、市民政府审批征数额权限
建设项目所需土应根据总体设计报批化整零期建设工程应期征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段报批办理征手续
第九条 征用土应由用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标准:
、土补偿费征用耕(包括菜)补偿标准该耕产值三至六倍产值按征用前三平均产量家规定价格计算
各类耕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范围内制定征用园、鱼塘、藕塘、苇塘、宅基、林、牧场、草原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征用收益土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始协商征案抢种作物、树木抢建设施律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应按照关规定向家缴纳新菜发建设基金具体办另订
第十条 妥善安排征单位产群众用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应付给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用耕(包括菜)每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每亩产值二至三倍需要安置农业口数按征单位征前
农业口(按农业户口计算包括始协商征案迁入户口)耕面积比例及征数量计算产值按征用前三平均产量家规定价格计
算每亩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其产值十倍
二、征用园、鱼塘、藕塘、林、牧场、草原等土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参照般耕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付给安置补助费
别特殊情况按照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尚能保证维持群众原产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查批准适增加安置补助费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征土产值二十倍
第十条 用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征用土附着物产权确属其补偿费应付给本集体种植土
青苗补偿费纳入集体收益配外都应由征单位用于发展产安排土征用现余劳力业能业员补助
移作用关领导机关其单位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二条 征造农业剩余劳力由县、市土管理机关组织征单位、用单位关单位别负责安置安置主要途径:
、发展农业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能合理条件经县、市土管理机关批准适荒扩耕面积;由用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要按造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产符合家关规定条件制宜兴办计民利工副业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已征完或基本征完产队条件组织迁队;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附近产队合并
按照述途径确实安置完剩余劳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劳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安排集体所制单位
业并相应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力单位;用单位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同意选招其符合条件工并相应核
减征单位安置补助费
产队土已征完具备迁队、并队条件本队原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查批准转非农业户口或城镇
户口原集体所财产所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民政府与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产能业员补助准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征单位员业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相应粮食供应指标及能业员安置工作别由劳、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征用土拆迁集体社员房屋由产队或房屋所者按照社队统安排进行重建
第十五条 征单位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兴建产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能解决由
政府协助解决;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管理机关审查核实由用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家关部门申请配物资价款由征单
位支付
第十六条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由家水利电力部门同家土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征单位本条例规定补偿、补助范围外提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程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其临设施应尽量征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
用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主管机关提临用数量期限申请经批准同产队签订临用协议并按产队土前三平均产值
逐给予补偿临用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单位应负责恢复土耕种条件及归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线路、铺设管线、建设其工程及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使用土按照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内由所县、市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址需要土进行勘测应征县、市民政府同意;造损失应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遇抢险或紧急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属于临用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县、市民政府;属于永久用经县、市民政府同意先使用并按照规定审批权限补办征手续
第二十条 已征用土青苗影响工程进行情况应等待农民收获铲毁;凡耕种收获期内尚需使用土建设单位应与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第二十条 已征用二使用土除经原批准征机关同意延期使用土外县、市民政府权收并报原批准机关
备案原用单位擅自处理其单位侵占收土作处理:()按本条例规定审批权限偿拨给其符合征条件单位使
用其费用按原用单位实际支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单位按家关规定处理(二)借给产队耕种产队耕种期间准土
兴建任何建筑物种植作物家建设需要使用产队必须立即交再提补偿、安置要求;青苗用单位应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及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家规定留用土视征未用土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坟墓由用单位报请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主坟墓由用单位代迁或深埋
征用土内发现文物古迹或主财物用单位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并报县、市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县工程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土管理机关统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府土管理机关用单位级主管部门应已征用土使用情况安置案落实情况及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非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征协议效;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占用临用期满归责令退土并赔偿所造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违转让土没收其非所非占用土建造建筑物予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
四、批准征用土事坚持理要求拒签订征协议由土管理机关裁决事任何执行征协议致使遭受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处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责令退赔;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招工、转户效;情节严重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并处罚款
列各项行政处由土管理机关提意见报请县级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单位或其级主管机关决定执行经济制裁由土管理机
关决定并限期执行;事服期满前向民院起诉;期满起诉履行由土管理机关提请民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征程煽群众闹事阻挠家建设贪污、盗窃家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违犯罪行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构犯罪别给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
第二十六条 罚款数额低民币三十元高超本六月收入
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支付经济赔偿应该单位企业基金、利润留、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支付列入产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前征用土已按家关规定达协议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土视同家建设征用土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土比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民公社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产队土应给予补偿并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条 家建设使用荒山、荒、滩涂及其单位使用土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审批权限偿划拨;收社队期耕种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补助使用河滩必须经水利、水产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起施行19581月6务院公布《家建设征用土办》即行废止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