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法律,即行政诉讼法。 此句话的错误在于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发晕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是被行政处罚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两种途径!并不是一种先后过程!而是选择关系!就是要么行政复议,要么提起诉讼!就复议来讲的话,对初次受理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向更高一级别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还不服的话,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也可不复议,直接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复议了,对结果不满的话,就要走完最后一道复议程序,才能再走诉讼途径!
这句话是在,一经申请复议,在未解决前是不能起诉的。
是对的吧,行政复议前置的,必须先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