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档案是长期保存的,当事人可以到婚姻登记中心复印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可以,到原民政局档案室调取,复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