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聘请了一外国人,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该外国人仍然在我公司上班,我们也正常向其支付报酬(工资),持续了6个多月,现在该外国人不打算在我公司工作了,但要求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试用期间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凯返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蠢中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带孙山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