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决定将物业管理用房分割出两间作为“门面房”出租,租金作为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创收”,年终进行公司内部分红。在得知该情况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聘请了律师向该物业管理公司发送了一封律师函,内容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如该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出租部分管理用房,则该小区的业主将根据法律的规定立即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处置物业管理用房呢?
律师解答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除非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的情况下,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