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好裂系与区别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力的权利也有重叠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①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枝好陆架的权力不依据于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
②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友搭闭架;
③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羡隐世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携弊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兄肢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