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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介绍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严格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计算机联网能力和条件。
二、申报资料
1、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及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职工人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结构;
5、前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人次住院医疗费、平均每日住院医疗费等);
6、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申请当年下列报表: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一表1;
9、最近一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发票复印件或参保证复印件)。
三、审查程序
1、资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定点条件、申报资料齐全的,受理定点申请。
2、实地考查:初审合格的,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时间统一进行实地考查,考察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共同组成。
3、初步评审:实地考查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备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初步意见,上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4、确认公布: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