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这是对增值税的规定,对营业税的规定,类似增值税,同样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