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与完全自治的区别是什么???

2025-03-07 1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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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概念和职权范围两方面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高度”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自治意味着包括国防、外交在内的一切事务都可以自主决定,不受国家管辖。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

二、职权范围不同:

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

实行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为前提的,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

扩展资料:

“一国”与“两制”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一些地区实行不同的制度,“一国”是前提,离开“一国”,就谈不上实行“两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为了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关国防、外交等权力必须由中央政府保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另外,《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亦指出: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度自治

回答2:

1、概念不同:

“高度”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自治意味着包括国防、外交在内的一切事物都可以自主决定,不受国家管辖。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

2、职权范围不同:

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

实行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为前提的,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

3、管理机制不同:

高度自治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完全自治是自已独立处理事务,对内不受政府管制,只是对外没有外交权力,名义上是属于某一个国家的一部分,但国家对其没有实际控制权。

高度自治不能等同于完全自治

需注意的是,“高度自治”不是无限的自治,不能等同于“完全自治”,“高度”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自治意味着包括国防、外交在内的一切事务都可以自主决定,不受国家管辖。“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

‘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实行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为前提的,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

“一国”与“两制”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一些地区实行不同的制度,“一国”是前提,离开“一国”,就谈不上实行“两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为了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关国防、外交等权力必须由中央政府保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度自治

回答3:

简单的解释,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接近完全自治。

回答4:

高度自治(highdegree of autonomy)指香港、澳门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完全自治相当于一个国家一样,拥有自主权.........

回答5:

  高度自治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香港为例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完全自治是是指某一个地区政府自已行使职权,不受中央政府管理,但对外不能称为一个国家没有外交权利,名义上还是属于某一个国家的成员。
  行使职权不同:
  高度自治只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高度自治区最高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
  完全自治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利之外还重点有自行选举最高行政长官权利。、
管理机制不同:
高度自治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完全自治是自已独立处理事务,对内不受政府管制,只是对外没有外交权利,名义上是属于某一个国家的一部份,但国家对其没有实际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