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可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吗

2025-02-24 04:56:2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当然,这里的分公司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法律上称为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可以与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回答2:

可以,但该协议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如有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

回答3:

房屋租赁协议是民事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可能造成合同一方主体不适格,使得该合同的效力产生瑕疵。但仅仅从签订合同的角度看,当然是可以签订的。

回答4:

分公司如果有营业执照的话可以。
参照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第 40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 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民诉意见》第 41 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 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更多问题请上合肥楼盘网。

回答5:

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