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跟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而这个违约金的标准就是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你只要承担还未履行年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就可以了。实际上就是补偿用人单位给你提供培训的经济损失啦。
另外一个就就是如果你们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的方式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那么在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从事了竞争行为的,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的,那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必须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不做任何告知就走人属于擅自离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如果你决定走了,要么找到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理由,要么就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下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此条款,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只要你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就不涉及任何违约金。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你突然走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没有规定要向用人单位交违约金的。
如果你的突然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你跟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是违法的。
违约金应该在你们的合同里面有规定的,如果你要走,就按合同规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