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从而达到少占压或不占压资金,而完成整个信用证的交货义务,实现相符交单,顺利收款的目的。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自己有部分产品,其余的部分交由其他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直接办理出口装运交货,或所有商品皆由其他生产商或供应商直接办理出口装运交货的情况,更适用于转口贸易。
我用书本知识回答你。
性质: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区别: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