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加工完毕交付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到款项的时间纪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具体规定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加工完毕交付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