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块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不一样。不要看担保法的解释或者担保法。如果是司考,就看李建伟出的指导书。上面写的很详细。具体情况如下: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承担连带保证,同时就全部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就30w承担责任。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这句话对吗?——对。这块涉及两个法条。具体忘了,好像是个司法解释。我是这么理解的:保证人之间(不管是物保还是人保,毕竟是承担风险的,保证人之间是有连带责任的。虽然物保和人保之间并不确切是连带责任。赔偿顺序挺重要的,书里有。如果债权人放弃了一个人的担保权,那么其他人就会有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我的理解是,只要债权人放弃了对一个人的债权,那么在该范围内,对其他人也放弃相应部分。但是好像情况不如我说的简单。你再仔细看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