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有权不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如原告不同意,诉讼继续。如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根是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你是否同意。你有权不撤诉。看看下面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03月10日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8日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显然是可以选择同意,或者选择不同意的。
如果在判决前虽然被告改变了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同意,那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告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