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财政部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1%。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其实,早在审计署2008年和2010年的两次专项审计中,人们就看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乱象丛生,由于一直“封闭运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统计指出,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年收入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可其去向却云里雾里,成了一笔“糊涂账”。
由于缺乏了有效的监督,再加之个别地方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念头,打起了歪主意,在个别地方,出让金俨然成了任由政府宰割的“自留地”,监管问责的无力,导致土地出让金变成监督外资金,早已对此觊觎已久的官员们便开始了疯狂地侵占、挪用,腐败“蛀虫”既侵蚀着巨额资金,更是给了公信力狠狠一刀。
不仅如此,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财政“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甚至超过税收收入,要知道,土地、房价、地方政府三者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囿于“快卖地、多卖地、卖好地”的财政怪圈。
大肆“透支”土地收益,短期让财政答卷上面的数据一个比一个漂亮,可从长远看,卖地热情高涨,必然导致强拆不断、房价攀升,最终还是让百姓吃了“苦果子”。
要杜绝乱象,不仅要完善土地出让金相关监管问责机制,把土地出让金置于阳光之下,更要清除“蛀虫”,对一些非法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尤为关键的是,如何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怪圈?如何构筑起适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框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绩考核体系?这些问题也考验着决策者们的智慧和胆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网-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由此可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者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合同签订后,出让人必须及时交付土地给受让人使用,同时还必须督促受让人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应告知其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加收滞纳金标准及起算日、滞纳时限(最多不超过 60天)。在规定的滞纳时限内,受让人依然未缴清全部出让金的,出让人可直接通知受让人解除合同,直至请求违约赔偿。严格执行合同是出、受让人双方的共同义务。若有一方违约,就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造成土地出让金缴纳逾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出让人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土地出让人出让的不是净地,或是界址不清,或是地面建筑物没有拆除,或是基本的开发条件不到位(如电、水、路等基础设施)。在这些情形下,出让土地无法及时交付给受让人使用,受让人也相应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限。造成土地出让金缴纳逾期。
二是供地审批环节繁琐,受让人无法及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不会被处罚。土地出让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土地出让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可能会不予返还。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缴纳,后果就是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