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发票丢了?

2024-11-06 05: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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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需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增值税发票可以用来进行申请出口退税。
  应注意申请出口退税企业的资质: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且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的企业。出口企业国内生产的产品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可用于出口退税的税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

  1、理解出口退税
  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2、一般流程和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回答2:

虽然国税文件有规定可以复印件及已抄报税证明可以申请办理退税,不过最终审批的还是当地国税,所以最好还是咨询一下管你们公司退税的税管员,我们这就不能办理,最后只得重开发票

回答3:

工厂给外贸公司开具的用来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在邮递的过程中被快递给弄丢了,现在该如何?
-----如果外贸公司与税务沟通妥,应该可以用复印件。

回答4: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也可以作为退税的凭证

回答5:

丢失出口退税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应视情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