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案号是深罗劳人仲案2013【1477】号,据此判断你提起的应该是劳动争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你所述情况有确凿证据证明,那么对于你提出的仲裁员违法裁决应如何追讨责任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仲裁员本身,若确定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二,至于你提到的人力资源局,并未看出它与你想解决的劳动争议有何关系。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等不符,认为其行政决定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发生用人单位侵犯你的权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其不予处理,那么你可以指控其不作为,但是从你目前提供的线索,很难无法判断出与人力资源局有何关联。
第三,对于你本身提到的劳动争议纠纷,若已经做出仲裁裁决,而你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最好通过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解决。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前置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劳动争议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只有法院有权力作出。若你继续纠结人力资源局应否承担责任而延误了提起诉讼的时效,事情就在没有回转余地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我遇到一样情况,目前暂时上诉至法院,程序上守住最后一根维权的稻草,但仲裁委枉法裁决到了黑白颠倒的地步,令人愤概和发指,必须追究!
我认为跑偏了,下一步估计你就要告法院了
可以举报到监察委,看一下监察法
???没明白你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