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分单人高旭哲、高继光原有旧北房四间言明归高旭哲所有,室内家俱归现使用人所有,长子高继光需另建新房四间,地基座落于现旧北房前,标准以西临前房后山为齐,北院地的建筑和树木归高旭哲所有,除外全部归高继光,前房建筑由高旭哲出款壹仟贰佰元付高继光,其它费用均由高继光自负,父母由二子平均敬养,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证明人: 签字
这是草书啊,太牛了。可以再拍模糊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