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D%A人民法院:3日内作出决定%D%A对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不予准许%D%A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D%A 当事人: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提出%D%A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法律教 育 网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D%A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D%A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D%A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D%A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D%A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D%A《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D%A拘留、罚款的决定%D%A 上一级人民法院%D%A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D%A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D%A《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 %D%A复议的机关上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