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麻烦了哦~这个合同都明确写了:车款价是16000元,对方付了我2000定金,合同上讲如果我违约要付车价的30%违约金。而你们只是口头上说:其它店如有高于16000的,可以无偿违约。这个如果有写在合同之内,我们就占上风了,可是问题现在这个只是口头上说的,如果对方否认呢?所以没有法律效应的!
如果你丈夫所加的条款明确写在合同书上,且是在双方均签字认可的情况下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肯定是可以的,你就把定金退给他完了,合同上的条款都是有效的,只要签字按手印了,就有法律效力的!
付定金就意味着交易成立。但是你们签署了附加条款,而且对方也同意,那你们可以无偿违约。
那就不卖给他, 但是你最好拿着合同去咨询下律师,毕竟他们是专业人士,咨询是不要钱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