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没有第二款。
自己百度不会? 打开百度 输入劳动法,查找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可以起诉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