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属于在内地就业台、港、澳人员的规定。
根据《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该类员工被派遣到内地工作的,应由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故,你的公司应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