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依照法律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的规定,可以取得发明权的技术成果应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发明。
这种新成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前人没有的;
(2)先进的;
(3)通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发明是由个人完成的,由发明人申报发明权;由集体完成的,则由发明人的所在单位申报发明权或者由共同发明人申报发明权。此外,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士都可以向中国国家科委申报发明权。
在中国,发明权取得程序采取申报审查制和推荐审查制。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发明权,或者由有关单位推荐申报发明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将及时组织审查。其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审查单位将初审决定上报到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公布报奖项目、征求异议。在3个月内异议期里,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发明评选委员会将发明成果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核准授予发明权。
中国对发明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发明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在人身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获得发明证书和奖章。发明证书和奖章是对发明权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发明人的身分权和荣誉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人不得剽窃和侵夺该项权利。
在财产权利方面,发明人有权领取奖金。奖金根据发明项目作用大小分为四等:一等奖为20000元,二等奖为10000元,三等奖为5000元;四等奖为2000元。特别重大的发明,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列为特别奖,另行奖励。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明权受法律保护。凡剽窃、侵夺他人发明成果,打击、压制发明人或发明成果上弄虚作假,都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明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