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一是法院应否自行搜集调取证据;二是如题所问,鉴定费用的负担最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两类情形,除此之外要调取证据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法院不得自行调取证据。这两类情形一个属于实体上的,一个是程序上的,分别是: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2、涉及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于实体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其他情形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调取相关证据,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国家利益主义,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负有对其诉讼主张举证的义务,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则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当事人的职权,不应代一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因此,如果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是不应自行依职权决定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二、如果存在应当调取证据的情形,最终鉴定费应根据鉴定结论的指向,即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主张,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一方应当承担鉴定费用。
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一般会裁定鉴定费双方承担。
但是如果一方过错严重的话,也可能裁定双方按比例分担(过错方承担较多部分)。
被告要求原告重新进行精神性疾病司法鉴定原告第一次鉴定为分离性障碍,但是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
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法院司法成本法院自行承担。
这个是法院垫付,然后败诉的承担,或者法院指定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