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唯物辩证法学习中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误区之一难以理解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两方面含义
分析:第三课第一节中的矛盾的普遍性是从“存在”即“有无”的角度定义的,讲的是事事、时时有矛盾,特殊性则是事事、时时皆有的矛盾又各不相同,矛盾的两方面也有不同的特点。而本框中的矛盾普遍性则是从性质、特点的角度而言的,是指各种矛盾具有的共同点,故又称“共性”。与之相对应的矛盾的特殊性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点,又称“个性”。综合起来说,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
误区之二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普遍性包含特殊性
分析: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二者在不同场合可以相互转化。不能认为“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普遍性包含特殊性”。因为,特殊性、个性是千差万别、具体生动的,而普遍性、共性是抛开了各自的特殊方面,只是概括和抽象了它们的共同本质和特点。从范围上讲,应该是特殊性的范围大于普遍性,普遍性是从特殊性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因此,只能是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包含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