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答复采用下列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关系按不同分类方法,可分为:
1.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也称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具体法律关系:也称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一方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相对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3.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4.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如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