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民)人均收入×20年×伤残指数,公式的各项参数确定标准如下: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民)人均收入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记载“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1496元,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634元”。
②、伤残指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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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进行确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指数)为:一级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因此,以云南省的人均收入标准为例,依据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各伤残等级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为:伤残等级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一级伤残
52680元
229920元二级伤残
47412元
206928元三级伤残
42144元
183936元四级伤残
36876元
160944元五级伤残
31608元
137952元六级伤残
26340元
114960元七级伤残
21072元
91968元八级伤残
15804元
68976元九级伤残
10536元
45984元十级伤残
5268元
22992元
以上是受害人经鉴定仅构成一项伤残等级的情形,在实践中,会存在受害人身体多处受到伤害,同时构成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的情形,此时的残疾赔偿金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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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确定“伤残赔偿附加系数”后,按照规定公式进行计算。
残疾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的残废程度,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规定,残疾分为10个等级:从1级到10级残废程度逐渐降低。
10级伤残是最低一级的伤残等级,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仍可主张与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内容,包括残疾赔偿金以及可能存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深圳市发生的10级伤残案件,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都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进行。
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市,根据上述《解释》,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适用深圳地区经济标准计算城镇标准,用广东省统一经济标准计算农村标准。具体有如下内容:
一、残疾赔偿金
深圳10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
受害人户口
受害人年龄 受害人在60周岁下 受害人在60周岁至75周岁间 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符合“农转城” 97390 48695.0×[20-(伤者年龄-60)]×10% 24347.5
农村户口 29024.4 14512.2 × [20-(伤者年龄-60)]×10% 7256.1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深圳10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养人年龄(A)(岁) 0 < A < 18 18 ≤ A < 60 60 ≤ A < 75 A ≥ 75
受害人为城镇户口或符合“农转城”(元) 36480.6 ×(18-A)×10%÷法定扶养人数 36480.6 × 20 × 10%÷法定扶养人数 36480.6 ×[20-(A-60)]×10%÷法定扶养人数 36480.6 × 5 × 10%÷法定扶养人数 网页链接
受害人为农村户口 12414.8×(18-A)×10%÷法定扶养人数 12414.8 × 20 × 10%÷法定扶养人数 12414.8×[20-(A-60)]×10%÷法定扶养人数 12414.8× 5 × 10%÷法定扶养人数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一为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