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
3、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2016年7月6日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四项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2017年4月17日财会〔2017〕11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是根据2014年年底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开始改革。
2、我国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实施步骤,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3、2015年11月初,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无疑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
4、《基本准则》首次建立了相对统一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理论框架;提出新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按功能区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大核算体系的新模式,明确了两者之间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基本原则;明确地阐述了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创新内容。
5、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其中,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6、2015年11月中旬,财政部发布了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依据《基本准则》而制定,对政府财务会计有关存货、投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4个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