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并没有造成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合同可否撤销?

2024-11-02 15:19:4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按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对于只是恶意串通,而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于不符合无效的情形,是不能无效处理的,实际处理方式按具体情况进行最终确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回答2:

恶意串通也可以取消啊,只要你有恶意就可以。

回答3:

只要是有证据是恶意串通,违背自己意愿的就可以撤销

回答4:

根据你的情况,提供意见如下: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而不是撤销的依据。如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2、合同是否能撤销,需要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的有取舍的放在一起讨论。

以上建议供参考!

回答5:

没有造成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的恶意串通?鄙人不才,举个例子我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