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 ,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7%=3400
比如:购入一批材料
入库时: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
贷:银行存款117
此原材料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我是这样理解的
恩 他们的都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