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统借统还三个条件:
1、统借方的限定。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2、用款方的限定。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3、资金来源的限定。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二、分析
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三、统借统还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房地产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2、除房地产企业外,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各地做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