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计划生育罚款条例和标准

2025-04-27 21: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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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就是超生了吧。简单点给你说,超生罚款是按你上半年收入的2到6倍罚。如果金额不足7.8万按7.8万罚。超生得越多罚的倍数越多。如果说你们2个是农村户口要少罚得少些。

回答2:

是上一年当地人均年收入的5—10倍,不及时交的会增加滞纳金,规定时间没交法院会强制执行(强制处置房产等措施,所以最好提前缴纳)。
例如:假设云南某地区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那么罚款就是15—30万元。

回答3: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处罚标准如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八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取消独生子女待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奖励费,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