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等不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2025-02-27 15: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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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回答2:

因为税法规定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下期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

在收益总括观点下,利润总额是一外收支项目和前期调整项目;但在损益表中,许多国家还是在计算利润总额(或会计收益)之前,将当期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正常利润)和其他损益(非正常利润)分开列示。

正常利润

所谓正常利润是指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和实现的利润,包括企业从事生产、销售、投资告示活动所实现的利润,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各正常利润。

非正常利润

非正常利润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事项所引起的盈亏,包括遭受自然灾害的导致的损失、罚款支出和滞纳金支出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前期调整我国的规定也纳入非正常利润之列。

剩余价值这个范畴明显地反映了资本同劳动的对立,因为它是可变资本的增殖额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而利润这个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润总额

回答3:

因为税法规定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下期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执行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回答4:

看你的问题: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题意就是这些实发工资总额已经计入过成本费用了,比如计入到销售成本里的工人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里面的行政人员工资等等,那么你在进行税法调整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就不能再扣除一次了,不然等于多扣除一次。这也怪出题人,话有时候说的不太清楚,多加一个“已”字会减少考生不少误解。

回答5:

具体在题目中的话我想是因为他说已经计入成本费用中了而且前面已经提到成本费用多少了不能再扣一遍吧,这里单独说出来是为了计算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