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人致死伤的情节严重应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才构成犯罪,但对何为“医疗事故”、何为“严重不负责任”这两句外延很宽的词汇,并未作具体说明,也未有相关权威的司法解释,存在语义模糊不清等缺陷,很容易与一般通过行政、民事调整的“医疗事故”纠纷混淆,也无法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犯罪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和技术事故的界限,在法治实践中难以让司法部门分清罪与非罪的区别,因而在这么多年的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切大小医疗事故,均统统归纳到行政、民事调整处理的范畴,以致《刑法》335条形同虚设,无法起到惩治医疗犯罪的作用。
也许会定罪位医疗事故,内部处理。
主要是证据难抓。但凡你要是有了证据,就不是医疗事故。
不明白楼主你要问什么,这是属于法律有伸缩性的条款,具体的认定要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自由裁量!
这个问题好像不完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