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某种目的,有时发生对外捐赠产品或货币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资产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来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劵(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
案例1.2006年九月,甲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奖乙企业捐赠,该产品的账面成本微微9万元,起市场价格为12万元(不含税),乙企业将该产品以原材料入库,12月将原材料销售。年末,甲企业纳税调整后的所得税为27万。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是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企业捐赠其资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按该产品的市场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00*17%=20400(元)
甲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乙企业 110400
贷:库存商品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针对楼上回答:捐赠行为按照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这是正确的,但是会计分录个人认为:这里的捐赠属于处置资产(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应当确认收入。即贷方不应为“库存商品”,而应是“主营业务收入”。
大概除了红十字会的,还有部分国家认可的慈善捐赠可在税前列支,其余的不影响纳税。顺便说一句,增值税也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