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说,没有过户,没做公证,又没有合同,当然可以将房子要回,根本不用像对方要房本,向房地局申报房本丢失,补办一个就行了。
同意楼上的说法,已经拿了钱,又反悔,你这么做也太那个了。
不知道以前你们有没有去做公证,要是以前做了公证的话,那么你就要付一定的违约金,并且把以前他所支付给你的款项全额退还给他,以前没有做过公证,你的行为也是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协商解决
那房子,当然还是你的了,他买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无论如何还是把这事早点解决吧,毕竟把房产证放到别人手里是很不安全的。
你这人怎么这样啊?
口头协议虽没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做法未免太让人不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