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赔中,以下事项是否可以索赔

2024-11-14 1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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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赔管理人员每月工资和开工前准备资金的利息是合理的,承包方的合理计划利润及相应税金不能索赔,因为是间接损失,而且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发包人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2:

  建筑工程,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赔中,以下事项索赔说明:
  1、管理人员每月工资可以索赔。
  我国《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其管理人员属于用工。
  2、开工前准备资金的利息可以索赔。准备资金的利息,实际上就是设备、材料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承包方的合理计划利润及相应税金不能索赔,因为是间接损失,而且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需要赔偿,但是如果承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回答3:

一不索赔。
二、三不用索赔。

回答4:

第二项不可以,其他可以

回答5:

1、可以索赔。
2、可以索赔。
3、不可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