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怎么规定的

2024-11-07 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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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对方的要求于法无据;
2、不构成强奸罪。发生性关系后,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即使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虽然如此,但是作为一个男人,应该对女方负责。我不赞成这种很随意、不负责任的做法。

回答2:

1、法律不承认青春损失费,没有规定。不给是可以的,当然你向给也不禁止;
2、女朋友家人去公安局告强奸他女儿你不要怕,首先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公安局是不受理的。

回答3:

第一:女朋友把第一次给了你为由拒绝和我分手,分手的条件是我出5万青春损失费。这个于法无据,所以你不用理会她。
第二个:你毅然决然的提出分手。女朋友家人去公安局告你强奸他女儿,这个如果你当初没有强迫她,而是恋爱期间双方自愿的,那也就不用怕,再说这么久过去了,有些事情不是他们家人多就能说了算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们要主张你当初强奸她的证据,既然是强奸为什么当初没报警,而且后来还一直和你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这个很难证明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认定是强奸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稀里糊涂的立案的。

回答4:

法律没有规定对青春损失费的保护,她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但出于道德方面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也是应该的。公安机关会查明事实,这种情况不应定强奸

回答5:

那你反过来可以告她诬陷罪啊。婚前性行为只要不是强奸,是不受法律规范的,至于说你们草率行事,各自都要承担责任,她家提出的青春损失补偿有一定的道德理由,但多少只能互相协商,公安或者法院都不能以判决决定的,公安也不会轻易就相信她们说你强奸的,不过你们还是要冷静下来协商,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