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扩展资料:
立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他们在制定主体、规范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皆不相同。
这涉及我国的立法权限立法体系等诸多内容。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法律次之,再次之为行政法规,后次之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则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将可能被撤销。
建议你看一下《立法法》,这样你就可以对此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问题可以再交流。
附《立法法》部分条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相对部门规章,国务院条例是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