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其有其它犯罪行为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转为刑事拘留,这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见第(六)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有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公安机关发现新的案情和线索了,所犯的事情应该是到刑事拘留的条件了。
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了,也就是故意伤害最初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以上,该案件就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该行为人的行为由违法上升为涉嫌犯罪,这时按照法律规定就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从拘留所转出至看守所,下面就应该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及《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报检察院提请逮捕了..........类似的还有盗窃案件,刚开始时认为盗窃价值不大,但做了物价鉴定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也会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后会有《拘留通知书》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的。
应该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