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