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律师或者懂得劳动法进来帮帮我!

2025-02-27 13:37:51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我觉得你不必担心,合同对你越不利,你越有权利解除合同。合同中没有写明你享有的权利,而且实际上也没有保障你权利,你完全有权利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因为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写明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更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炒单位鱿鱼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你想要回一个月左右的养老保险,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义务。
  如果你觉得实在没有必要跟单位纠缠,直接跟单位解除合同就行,你可以写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历数单位违法行为以及你解除合同的依据,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单位(快递单上写明送达的文件是解除合同通知书以留作证据,同时留有备份),或者有其他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直接送交单位,解除合同就是。
  希望以上分析对你有帮助。

  附法律参考: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们对这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无效的事实没有争议的,可以直接解除。直接解除不需要通过劳动部门。

回答3:

按照道理来说,可以解约的
合同上面一方面要写明双方的义务,还有权利
你这上面似乎不齐全
你可以去执法单位咨询一下最好
我认为你可以解约的,不用太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