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劳动时间没有关系。
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分。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生产这一商品各自所需要的时间,它们是各不相同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一劳动时间是通过生产同种商品的下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实现的。正是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能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取决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较,具体表现为其生产的产品能不能售卖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质是通过商品的交换来体现的。
生产商品的劳动还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
简单劳动是指不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而复杂劳动则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的劳动。在同样时间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等于倍加的或自乘的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量。
如上所述,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不同种类商品价值量的确定,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化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这种转化不是商品生产者自觉完成的,而是在商品生产者背后由自发的社会过程实现的。
当然,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复杂劳动,在另外的条件下可能就是简单劳动。
扩展资料: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
商品的最后形成是交换,换句话说交换是商品形成的最后机制。商品形成的过程就是具体劳动的过程,就是商品形成的必要劳动过程,也是商品形成中必要劳动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转换靠拢的过程。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在没有成交之前是不确定的。交换完成之际,就是商品形成之际,也是商品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之时。
由于社会中商品交换是每时每刻地进行,是在无数次地不断进行,所以每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任何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量,都是在交换完成之际,由当时社会的所有交换共同决定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
这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相等是通过交换完成的,但是绝不能把交换看成偶然的个别机制,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社会性的,它不是偶然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交换机制决定的。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
总而言之,每个商品中都隐藏着作为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马克思探到了,但是马克思没能抓住它,指认出来。但马克思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存在的,对此他深信不疑。马克思尤其指出,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由偶然的个别交换形成的,而是由社会无数次的交换决定的,是自己在开辟道路,而不是相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
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
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他的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扩展资料: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两种互相联系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指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当时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分。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生产这一商品各自所需要的时间,它们是各不相同的。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一劳动时间是通过生产同种商品的下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实现的。正是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能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取决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较,具体表现为其生产的产品能不能售卖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质是通过商品的交换来体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别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指整个社会对同一种商品生产的平均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品的价值),个别劳动时间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这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它决定商家的盈利多少。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个别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无论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又每每不一致。这对商品生产者有很重要的意义。
个别劳动时间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和在竞争中的地位。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耗费能全部得到补偿;如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得到额外收入;如果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迫使生产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生产上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扩展资料
社会劳动时间
社会时间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关系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合成这样的概念并不难,重要的是怎样来表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经过研究发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包含着两个对立的因素,一个是时点因素,一个是劳动因素。
这两个因素不是一致的,而是相互对立存在的。因此它们的关系应该用对立的方式表示,即社会时间/必要劳动。其中社会时间可以用“1”表示,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必要劳动。”
个别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过程,就是生产商品的个别生产条件,个别劳动时间、商品个别价值的加权平均过程。
由此,我们可得以下结论:决定商品价值的生产条件是社会平均生产条件,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商品的社会价值可以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这里的平均是加权平均);也可看作这个部门的平均(加权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别劳动时间
有,决定商品是否能盈利。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当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产生更大的效益;当社会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没效益,甚至亏损。
因此商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改进工艺,提高员工技术水平,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达到提高企业效益。
扩展资料:
价值总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恒等关系,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价值总量等于商品的数量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乘积。
因为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与使用价值的数量成正比,社会劳动生产率愈高,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数量也就愈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愈小,因此使用价值的数量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乘积也就不变。
因为个别劳动生产率愈高,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数量就愈多,又因为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并不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商品的数量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乘积也就越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有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分。所谓个别劳动时间是指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生产这一商品各自所需要的时间,它们是各不相同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一劳动时间是通过生产同种商品的下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实现的。正是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价值量的大小。
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能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取决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较,具体表现为其生产的产品能不能售卖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别劳动的社会性质是通过商品的交换来体现的。
生产商品的劳动还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简单劳动是指不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而复杂劳动则是指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培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才能从事的劳动。在同样时间里,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量等于倍加的或自乘的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量。
如上所述,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所生产的不同种类商品价值量的确定,是通过把一定量的复杂劳动化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实现的。这种转化不是商品生产者自觉完成的,而是在商品生产者背后由自发的社会过程实现的。
当然,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复杂劳动,在另外的条件下可能就是简单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