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没有明确为个人债务,而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生意等,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向其妻子主张,但不能向子女主张。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继承法规定,妻子与女儿只有在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的情况下,才可要求他们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他产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没有遗产可继承,则能向他们主张偿还。
如果借款人是以个人名义借贷、而非以家庭名义借贷,则其家属没有代其偿还的法定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其家属继承其遗产,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其贷款。如果其没有遗产,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相应家属没有义务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部分,自愿承担的,可以承认;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需要承担债务;所以,贷款人死亡后,其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其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贷款人如让其妻女或父母担保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担保的,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