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英美法系并不是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件,之所以说他们是不成文法,一方面在于他们的法律文件的多为原则性的章程、宣言或者是判例的汇编,另一方面在于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依据
法的形成: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也就是说都是组成“法”的一种的!只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承认司法判例!司法判例实际上是对成文法条的补充!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司法判例的司法效益!必须通过立法才行!
各有利弊!英美法系的判例使得法律的应用更灵活!大陆法系国家更谨慎一些!使得法律不杂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