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改判吗??

2024-10-28 0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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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改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在开庭时,双方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的评定以后,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案例: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回

员工上班期间受伤,市人社局认定员工是工伤,但对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屡次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希望“工伤认定不能成立”。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社局认定工伤受质疑

年轻的张某是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张某在给波纹管注水试压时,因波纹管压力过大发生爆炸被炸伤。

医院诊断为:张某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综合症。2013年1月4日,张某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月7日,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并于2013年2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于市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工伤,用人单位华海公司不服。华海公司主张,发生事故的张某系擅自串岗至其他岗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下,市人社局不应认定其为工伤,于是华海公司首先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月17日,城关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被告市人社局未依法完成送达程序为由,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

该判决送达后,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华海公司送达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但原告华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人社局提交相关的陈述意见及举证材料。2014年4月10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华海公司及张某送达。

华海公司仍旧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8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华海公司再次前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工伤认定有效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市人社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华海公司与第三人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仲裁委员会确认。而华海公司对其主张的“张某系擅自串岗以致受到事故伤害”之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张某作为原告华海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海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人民网-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

回答2:

应该不会,因为劳动局已经给出了工伤鉴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扩展资料:

同时,《民事诉讼法》也指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回答3:

关于改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以及在开庭时,双方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的评定以后,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人民网-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

回答4:

一、会不会该判,要看公司提供的证据充不充足,以及在开庭时,双方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的评定以后,作出的公正、公平的判决;
二、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一般是起诉社保部门,是打行政官司,劳动者本人作为第三者,在法院进行旁听即可;

回答5:

是说你爸爸“承担其主要责任”吗?如果这是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如果是发生在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那么,法院可能会改判,因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据此,如果你爸爸不是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