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有什么区别?

2025-02-01 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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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身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名词
人身自由权
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回答2: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异同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身自由权利从广义来说,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而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利只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所固有的,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因某一特定身份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夫权、父权等。
可见,人身权利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范围要比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范围广,人身自由权利包含于人身权利之中,是公民人身权利最基本的权利。

回答3:

人身权的范围大,包括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和亲权)和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以及特殊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人身自由权就是人身权里的一般人格权,所以人身自由权只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

回答4:

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回答5: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太复杂了,只做简单陈述:
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