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设税政司,关税司,等相关部门。
税政司工作职能
研究国内和涉外税收政策,拟订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修)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等。其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拟订解释国内税和涉外税的税收政策,负责拟订税制改革方案。
(二)审核税法、税收条例草案,审议实施细则;负责联系、处理和协调与税务等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
(三)研究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负责拟订对财政有较大影响的 国内临时特案减免税等政策。
(四)拟(修)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负责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及协议;承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税收观察员的工作。
(五)研究国家税收发展战略,提出改善我国税收结构和平衡税收负担的建议;研究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拟订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六)会同有关司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国税收资料的普查、统计、分析以及税源和收入结构的调查,参与拟订年度税收计划及全国财务资料普查等工作,分析税源和税收负担变化,研究提出通过税收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七)研究税收理论和各国税制,开展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宣传税收法制和政策。 (八)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关税司主要职能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83号),财政部关税司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进出口关税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暂定税率、进出口税则税目和税号调整方案;拟定特殊情况下税率适用的方案等。 (二)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意见;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并负责相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相关事宜。 (四)研究提出我国对外关税谈判、磋商方案并参加相关谈判或磋商,拟订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定的外交、经贸、文化、教育、体育等条约中涉及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条款并参加相关谈判和磋商。 (五)研究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及采取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的方案,负责处理有关特别关税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六)研究提出进境物品进口税收规定、船舶吨税规定的修订方案,研究提出涉及边境贸易、加工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负责与财政部有关的、涉及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相关事宜的协调、汇总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关税工作。 (七)办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